最高院商业秘密案件一得阁墨业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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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民监字第号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为一得阁公司的涉案墨汁配方是否不为公众知悉以及传人公司、高辛茂是否侵犯了一得阁公司墨汁配方的商业秘密。

“一得阁墨汁”以及“中华墨汁”于年11月被列为北京市****技术待审项目,并于年5月列为北京市****技术项目,保密期限为长期。****是关系国家的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

对于纳入****技术项目的持有单位,包括****的产生单位、使用单位和经批准的知悉单位均有严格的保密管理规范。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所指的不为公众所知悉,是有关信息不为其所属领域的相关人员普遍知悉和容易获得。

****中的信息由于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是处于尚未公开或者依照有关规定不应当公开的内容。被列为北京市****技术项目的“一得阁墨汁”、“中华墨汁”在技术出口保密审查、海关监管、失泄密案件查处中均有严格规定。既然涉及保密内容,北京市****技术项目通告中就不可能记载“一得阁墨汁”、“中华墨汁”的具体配方以及生产工艺。

根据国家科委、*****于年1月4日发布的《****技术项目持有单位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涉密人员离、退休或调离该单位时,应与单位签订科技保密责任书,继续履行保密义务,未经本单位同意或上级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在任何单位从事与该技术有关的工作,直到该项目解密为止。

因此,“一得阁墨汁”、“中华墨汁”产品配方和加工工艺在解密前,一、二审判决认定该配方信息不为公众所知悉,并无不当。

一得阁公司的涉案墨汁是在传统配方的基础上发展而来,正如其创始人谢崧岱曾言,“一艺足供天下用、得法多自古民书”。一得阁的墨汁能够传承一百多年,在业界享有盛誉,并被列为****,其配方的组分、比例及(或)加工工艺必有不为公众所知悉,能够给其带来竞争优势的信息。

虽然高辛茂提交的年出版的《墨汁制造》以及其他文献中记载了有关一得阁生产墨汁的制造工艺和配方,但并不意味着一得阁公司生产的墨汁配方于年被公众知悉。否则,也与年一得阁公司的相关墨汁被列为****的事实相矛盾。

在高辛茂提交的《北京工商史话》中,有年9月26日潘怡采编的“开墨林先河的一得阁墨汁厂”一文,记载了一得阁公司在企业的发展传承方面通过改变溶胶操作、调整墨汁原料等进行创新、博采众长、精益求精的事实。

商业秘密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关乎企业的竞争力,其内容是可以在原有的基础上进行改进和完善的,只要信息内容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实用性并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同时,权利人采取了保密措施,就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一得阁公司在一、二审中称其墨汁配方是不断改进的,存在延续性的主张符合市场规律和实际情况。

高辛茂主张一得阁公司生产墨汁的配方已被公开无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高辛茂提交的《精细化学品配方例》、《新编实用日用化学品制造技术》、《碳黑生产与应用手册》、《实用化工产品配方工艺手册》中描述了墨汁制造的有关配方以及某项组分在每一种配方中可能起到的作用。

上述文章中,墨汁的配方具体组分各不相同,有交叉也有重合;对于制作方法的描述也各有不同。因此,不能因为配方的有关组成部分被公开就认为对这些组分的独特组合信息亦为公众所知。

相反,正是由于各个组分配比的独特排列组合,才对最终产品的品质效果产生了特殊的效果。他人不经一定的努力和付出代价不能获取。

这种能够带来竞争优势的特殊组合是一种整体信息,不能将各个部分与整体割裂开来。一得阁公司的有关墨汁被纳入****技术项目,且一得阁墨汁在市场上有很高的知名度也反证了其配方的独特效果。

高辛茂关于一、二审判决对传人公司的墨汁配方是依据公知资料独立研制的抗辩理由不予支持是错误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高辛茂是传人公司最大的股东,其妻王淑云是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高辛茂、传人公司在一审中就独立开发研制墨汁产品提交的证据,有的是由于证人没有出庭作证,一得阁公司对真实性以及所要证明的目的有异议;有的是因为虽提交了证人证言,但一得阁公司向法院提交了反证,证明该证人推翻了曾向传人公司出具的证言。传人公司出具的《传人牌墨汁初步研制阶段的记录材料》,研制人员为传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股东,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在没有证据佐证下,其真实性无法证实。一、二审法院对高辛茂、传人公司提交的以上证据没有采信,并无不当。

通过公知资料中对生产墨汁的配方组分进行有机的排列组合,生产出符合市场需要的高质量的墨汁必定需要大量的劳动和反复的实验,而传人公司在成立后短短时间凭借几个没有相关技术背景的个人,就很快开始生产出产品,并在北京、深圳等地销售,在没有现成的成熟配方前提下是不可能的。

一审庭审中,传人公司的股东曾陈述,其问过高辛茂关于墨汁的材料、配方等问题。根据一得阁公司的相关墨汁作为****的事实,高辛茂有接触一得阁公司商业秘密的条件,结合传人公司设立及主张独立研发的证据,依据日常生活经验法则,一、二审法院关于高辛茂向传人公司披露了一得阁公司生产墨汁的配方,传人公司非法使用了高辛茂披露的墨汁配方的认定,并无不当。

至于高辛茂提出一得阁公司在墨汁配方中加入的重铬酸纳为国家禁止使用的剧毒化学品的问题,由于重铬酸纳即红矾纳是用于生产碱性湖蓝染料等的氧化剂,其有毒性并不意味着不能作为墨汁产品的配料。高辛茂关于一、二审法院对剧毒物质的产品予以保护损害了广大消费者和社会公众的利益和健康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综上,高辛茂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驳回高辛茂的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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